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在山东范县做县令时,审过这样一个案子:乾隆三年(1738),秀才张有煌被告犯有强奸罪,被害人是邻家女俞氏,年仅十六岁。被害人家人称,张秀才是乘俞氏午睡而家人均在农地里干活,这才下手的。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令郑板桥感觉好笑的情节,俞氏虽然默认了「被睡」,却坚不承认是被强奸,而她家人则强烈要求严惩罪犯,两下意见相左。据张秀才供述,俞氏「初为蹙眉,旋即两颊红若苹果状,杂有呻吟欢愉之声。」后经查实,原来俞氏情窦初开,张秀才正是她的梦中情人,当张秀才溜上床行不轨之事时,她并未熟睡,属于心甘情愿。若非家人中途发现,此事当不会东窗事发。于是,郑板桥乃判决:张秀才杖责二十,本科不得参加科举,立娶俞氏为妻。
这个案例中,小姑娘俞氏的做法显得很可爱,即便发现心上人有不轨之举,却佯装熟睡,极力承欢,足见真率性情。而这个张秀才就不怎么样了,读了一肚子圣贤书,做了一件很无耻的事情,书读到了狗肚子里了。特别是他在公堂之上详细描述俞氏受辱后的表情变化,对俞氏是辱上加辱,真不知他将来如何面对新媳妇。
男人犯强奸罪,多为淫心故,其歹念之生成,或为长期压抑所致,或为当时把持不住,而女人一旦被强奸,身心上的伤害就难以平复,伴随她们的将是一辈子的心碎。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心目中,作为异性的诱惑是第一作用力,被害人往往是被动的无意识的,既是弱者,又被「偷袭」,施暴者往往容易得逞。另外,女子在被害过程中出现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种种变化,也直接影响了施暴者的心理和生理,事后的诸多回味大多源出于此。这就为审判者提供了审理的细节和判决的依据,尽管这种「回味」对被害人似乎很不公平。总之,我们通过古代施暴者对被害女子的一些情形的供述,可以更直观地认识人性之复杂,多多少少了解一些世情,毕竟人是社会的主体,而社会是多元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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